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11320724MB1807543H/2018-00117 | 信息分类: |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, 税务,公告 |
| 发布机构: |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| 发文日期: | 2018-05-21 |
| 文号: | 2018年第24号 | 关键字: | |
| 内容概述: |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: | ||
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
海关总署公告
2018年第24号
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:
自2018年6月1日起,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(租赁不满一年)、1523(租赁贸易)、9800(租赁征税)的租赁飞机(税则品目:8802),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,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
2018年5月11日
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。
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
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印发